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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
法律的本质恰恰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
宽窄说
好制度让坏人变好,
坏制度让好人变坏。
法与情虽难以兼顾,
道与义终大胜天下。
这几天,一件“辱母杀人案”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的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时的伦理情境,更多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之所以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从这个角度上看,回应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事件回顾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亲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的22时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随后,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被送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伤人一案。
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 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据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文/李铁柱,综合北京青年报记者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ID:rmrb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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